土地開發權應界定為一種新型用益物權,其不僅具備用益物權的全部權能,且具有新的內涵和特徵。從用益物權角度闡釋土地開發權,土地開發權因社會實踐而生,具有獨特的權利結構,這成為土地開發權性質判定的本體基礎。其具有獨特權利內容及功能意義,不同於現有用益物權,屬於新型用益物權。作為一個新型用益物權,其發揮作用的空間是有邊界的,必須做好與其他產權制度的銜接,才能確立其法律地位,實現制度價值或功用。土地開發權制度推動現有土地利用形成了地表、地上、地下三層或多層的權利單元,為土地的多元化立體開發利用提供了制度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