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的自動補足算法可在用戶輸入關鍵詞後自動補足搜索內容,提供搜索建議。然而,算法提供的聯想詞可能造成侵害個人名譽、隱私,著作權、商標權乃至公共利益的多種算法損害。不同國家與地區的既有案例中,一些基於搜索引擎是信息發佈者或幫助侵權而肯定搜索引擎的法律責任,一些則認定算法技術客觀中立或搜索引擎享有言論自由而否定其法律責任。迥異判決的原因既隱含搜索引擎在信息傳播中作為“信源”還是“信道”的理論假設之爭,也包括國家產業利益和安全利益的考量。從信息論的角度,搜索引擎的實際法律地位是基於“算法的信息發佈者”,兼具信源與信道屬性,既是盈利性企業又具有公共產品特徵。因此,應以“基於算法的信息發佈者”作為規制搜索引擎算法損害的原點,為搜索引擎設置算法看門人的注意義務。搜索引擎的算法責任框架設計,應考量算法處理數據所涉的利益類型,算法對用戶行為的干預能力,構建安全利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信息分層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