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與平台應用緊密結合,深入且廣泛地嵌入社會生活的公私領域。伴隨著算法適用中個人主體性的不斷喪失、個體不公的結構性鎖定以及傳統決策治理框架的頻繁失效,算法危機引發各國立法者關注。歐盟在數據治理框架下選擇通過賦予數據主體新型算法權利的方式對算法決策施加影響和控制。美國則率先在公共領域通過組建專門機構和人員構成問責主體的方式建立算法問責制。嵌套於平台治理框架之中,我國通過為平台設定義務、界定平台責任,同時賦予個體權利的複合型思路尋求對電子商務算法場景的初始化治理。三種治理路徑的形成機理、制度構造和治理效能雖有交叉,更具差異。未來我國算法治理方案的完善應當秉持技術信任和治理信任同步推進,打造場景化和精細化的算法監管機制設計,有效聯結算法治理、數據治理和平台治理,並穩步理性推進算法治理短期、中期和長期方案,逐步邁向基於算法信任的智慧型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