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簡要回顧從「財產權保障」觀點分析既成道路使用受限之相關問題,並論述大法官所作成第四號解釋文之旨意、以及行政部門之因應措施,本文認為:在現行法上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並非不具公法上徵收之請求權(土地徵收條例五七Ⅱ參照),又,相較其他法律規定(水土保持法二一Ⅲ參照),現行法上並無規範既成道路所有權人之損失補償請求權,此應未合於憲法上財產權保障旨意。本文亦從法制經濟觀點分析既成道路使用受限損失補償之「額度」問題,並嘗試從「制度授權」觀點予以探討,最後,本文從「地政」觀點論述取得既成道路相關措施,並認為基於「受益付費」理論「市地重劃」方式應較屬可行,相關單位對此似可多所著墨,以期儘速解決既成道路相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