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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200409 (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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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療契約與告知義務
作者
薛瑞元
中文摘要
醫療契約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醫療服務提供者一方的義務--通常在契約訂定之始並未確定。契約訂定之時,病人一方通常只能提出對於醫療結果的期待,醫事機構則根據病人的期待提出給付的服務。與其他專業服務契約不同的是,醫療服務的提供經常涉及病人的隱私,或是侵犯病人的身體,因此經常在醫療契約的履行過程中,每一階段都必須告知病人,並得到他的同意,才能確定下一步驟的給付內容。如果對於下一階段的給付內容沒有共識,則構成雙方終止契約的理由。
起訖頁
35-45
關鍵詞
醫療契約
、
告知
、
同意
、
informed consent
、
選擇權
、
醫病關係
、
說明義務
、
門診契約
、
抽血
、
內視鏡
、
病人同意
、
手術同意書
、
緊急避難
、
權利義務
、
無因管理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409 (1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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