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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新公布施行的醫療法條文中,增訂了第八二條第二項明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一條文產生了「醫療傷害不適用消保法無過失責任」的輿論觀感,因為消保法一向被標籤為無過失責任,而新醫療法規定醫療傷害事件的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限,排除了無過失責任,因此醫療傷害事件,將不再適用消保法。以此推論,當年馬偕肩難產事件既是因為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而敗訴,新醫療法之增訂即可為馬偕醫院解套而獲得勝訴。本文認為不然。馬偕肩難產事件實際上並非無過失,醫師違反了告知後同意法則,亦即台灣高等法院於判決中所稱說明義務的違反。說明義務的違反,應由民法侵權行為來加以評價,而民法侵權行為本即以故意或過失為歸責原則,醫療法第八二條第二項重申這樣的原則並無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