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隨著個人自主決定權之意識抬頭,醫病間之關係也從醫師之家父長式關係,轉變為對等關係,而病人自主決定權之尊重也成為醫療行為進行中重要之一環。各國無不加強病人自主決定權,在美國有所謂之「告知後同意」,德國則從不同責任體系分別加以規範與加強醫師之說明義務,在侵權行為法中有「病人自主決定權說明義務」,而契約法中則是從締約過失與積極侵害債權中之保護義務導出醫師對病人有說明義務,而此說明義務之範圍比病人自主決定權之說明義務更廣,對於病人之保護更完善,其理論基礎則以誠實信用原則導出醫病之間彼此有說明義務。因此,本文自德國契約法上之說明義務切入,探討醫師之契約上說明義務,期能完善醫師說明義務之範圍與責任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