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授權金價格的決定,應屬於訂立授權契約的兩造自由決定內容之範圍,亦即授權金之約定不論多高,只要雙方當事人可以接受均有效,非屬國家介入之範圍。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約定亦可能無效,如依照我國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無效,或我國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現行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2款特別規定,獨占事業不得「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該條規定業經最高法院確認非為強制規定,僅是取締規定,亦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違反該條規定,並不會因此使授權金價格之約定無效。然而,縱然授權金價格之約定有效,但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該條規定的行為人不能依照公平交易法第34條規定處以行政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