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日本司法界所倡議之「基於法的觀點所進行之調解」,其性質既屬於評價型調解,即有論者認為,評價型調解中所使用之「評價基準」,亦即調解委員所運用之實體規範(例如:建築法規等)與專門知識(例如:瑕疵所造成之減價數額等)等基準,對於參與調解程序的當事人而言,仍具有不透明及標準不固定之問題。申言之,不論是上開紛爭解決基準之實際內容、功能及要件為何(例如,「適用」該等基準之前提事實,在調解程序中應如何確認?應確認至何種程度?),該等基準規範對象為何(例如:該等基準究竟對於何人有何種拘束力?),該等基準之正當化依據為何(例如:誰能夠認定及擔保該等基準適用於與個別案例之相當性?又應依據何種方式擔保及認定?)等問題,於目前制度中均無具體說明,標準實屬曖昧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