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專利制度係國家對於發明人以在一定時間賦予獨占之製造販賣使用其發明之權利為條件,要求發明人透露公開其發明內容之制度。在過往經驗上此制度確實有助於提升創新動機、促進科技進步,然在涉及「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下稱「SEP」)時,有鑑於專利權人排他權之行使可能妨礙技術標準之普及,是在專利權人向標準制訂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下稱「SSO」)作出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iscriminatory)承諾受有FRAND授權義務下,其是否仍得任意排除標準實施者使用SEP在學者間引起正反意見的討論。然觀察近期各國實務發展則有逐漸從光譜的兩端逐漸靠攏的趨勢,亦即不再全有全無地認定專利權人得∕不得排除標準實施者使用SEP,而係轉向重視專利權人與標準實施者授權談判過程是否有「本於商業慣習誠實地進行交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