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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4 (20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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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障礙未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8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第25條之一般障礙未遂犯與同法第27條之中止未遂犯,二者之區別,應依一般經驗標準予以觀察,以其性質是否對已著手犯罪之既遂予以通常之妨礙為其依據。倘其著手犯罪後之停止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為屬可預期未能完成犯罪之結果者,仍屬一般障礙之未遂犯,而非中止未遂;必其未遂之原因,在一般經驗法則上,非得以預期,純係出於行為人之己意而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始得謂為中止未遂犯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障礙未遂
、
中止未遂
、
己意中止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保證人地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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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1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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