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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4 (20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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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1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所謂發還被害人,係指刑事不法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不利益,而可透過因此形成之民法請求權向獲得犯罪所得者取回財產利益之人,亦即犯罪所得唯有直接從被害人處取得,才是理應發還被害人的產自犯罪之所得(如竊取的贓物,詐騙的得款),讓被害人取回犯罪所失去的財產利益而免予沒收(如將竊盜或詐欺所得財物返還或賠償被害人)。至於犯罪行為人因其犯罪而取得的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性質上雖同屬不法犯罪所得,惟此種犯罪所得並非來自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自不能主張其犯罪所得因他人有民事上求償權而排除沒收,始符合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法理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犯罪所得
、
沒收
、
發還被害人
、
因犯罪取得之對價給付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障礙未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8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接續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8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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