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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4 (20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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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證人地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對於具保證人地位者之不作為結果加以責難之可罰性基礎,在於不作為與作為具有等價性。而刑法對於不作為犯之處罰,並非僅在於不履行作為義務,還須考慮如予作為,能否必然確定防止結果發生,而非無效之義務,以免僅因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即令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均負結果犯罪責,造成不作為犯淪為危險犯之疑慮。從而,必行為人若履行保證人義務,則法益侵害結果「必然」或「幾近」確定不會發生,始能令之對於違反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所生法益侵害結果負責,且此所謂「必然或幾近確定」可以避免結果不發生,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保證人地位
、
不作為犯
、
等價條款
、
假設因果關係
、
相當因果關係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障礙未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8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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