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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3 (201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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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通保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另案監聽所得之內容,是否符合「重罪列舉原則」或「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類型,純然為對於通訊內容之判別而已,較之於逕行搜索之該當要件,原不具有審查急迫性,甚至無予先行審查之必要性,即使有逾期或漏未陳報等違背法定程序之情形,受訴法院於審判時自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再行審酌裁量其得否為證據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通保法
、
另案監聽
、
重罪列舉
、
關連性
、
權衡排除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3 (2019: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恐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傳聞法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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