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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3 (201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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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恐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於妨害自由罪章,以該法第305條規範對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之刑責,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外力施加恐懼的意思自由法益;倘以使人畏怖為目的,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該當於本罪,不以客觀上發生實際的危害為必要;又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恐嚇
、
惡害通知
、
心生畏懼
、
安全感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3 (2019: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利用權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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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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