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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3 (201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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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利用權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行為人利用被害人身處受其監督之不對稱關係中之劣勢地位,縱形式上未違背被害人意願,甚而未經被害人明示反對,對被害人實行性交行為,被害人亦因居於劣勢地位,迫於行為人之權勢而不得不從,則被害人未反對性交之意思形成與決定仍受到壓抑,存有瑕疵,仍屬刑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所獨立列為性侵害犯罪類型明文處罰之行為;又該條項對於因業務關係受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為性交之罪,並不以行為人與被害人間有形式上之業務關係為限,尚包括利用相類關係而對實質上受其監督之人之權勢所犯者在內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利用權勢
、
違背被害人意願
、
服從監督關係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3 (2019: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禁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恐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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