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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2 (201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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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外國公司如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我國不能認其為法人,無法取得權利能力,僅能認其係非法人之團體;具體以言,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公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公平交易法第47條、著作權法第102條、商標法第99條等)外,不得提起自訴。至於非法人之團體,因非屬有行為能力之法人,而刑事訴訟法復無如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是非法人團體縱然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仍不得提起自訴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自訴
、
非法人團體
、
外國公司
、
法人
、
被害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鑑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6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利於受判決人再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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