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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利於受判決人再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3項,雖於104年2月4日經修正及增訂,但同法第422條第2款並未併加修正,顯見立法者有意區別有利及不利於受判決人再審之要件,並未擴大不利於受判決人再審之範圍。亦即後者所稱之新證據仍採以往判例限縮之解釋,此與前者於修法後放寬適用之要件,仍有差異,未可等同視之。故同法第422條第2款所稱之「發見確實之新證據」,應與修正前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為同一解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利於受判決人再審發見確實之新證據確實性新規性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自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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