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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鑑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6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強制採取尿液,其屬侵入身體而作穿刺性或侵入性之身體採證者,因攸關人身不受侵害基本權之保障,學說上固有仍須取得令狀而排除在本條授權之外之主張,惟如屬一般強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然解尿之方式採尿取證,例如警察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喝水、喝茶或走動等以促其尿意產生,待其自然排泄之後再予扣押者,則以合乎刑事訴訟法有關告知緘默權之程序即可,依法並無事先取得令狀或許可之必要。至於有無相當理由之判斷,則應就犯罪嫌疑之存在及使用該證據對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重要性、且有保全取得之必要性等情狀,予以綜合權衡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鑑定強制採取處分強制採尿侵入性身體檢查令狀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例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自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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