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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聞例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稱之明示同意,雖未如同條第2項明定須有「知」之主觀要件,惟當係指當事人「知」有第159條之1不得為證據之規定,猶同意作為證據而言。是被告在無辯護人在場時,倘因不諳法律亦非嫻於訴訟而不知如何行使其訴訟防禦權,若法院又未善盡照料之義務,縱被告表明同意有證據能力,其意思表示亦難謂無瑕疵,自不能依第159條之5第1項賦予得作為證據之效果。又此明示同意之效力,既因當事人積極行使處分權而形成,因此,必係針對個別、具體之特定證據行之,不得為概括性之同意,否則其處分之意思表示亦有瑕疵,同不生明示同意之效力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傳聞例外明示同意概括同意訴訟照料義務訴訟防禦權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準強盜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3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鑑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6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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