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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4 (20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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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涉及外國公司與其董事間在我國涉訟時,該外國公司指派之代理人與涉訟董事間,或為同一人,或因執行業務緣故,恐不免有循私之舉或有利害衝突發生,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3條規定,由該外國公司之監察人或其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為該外國公司法定代理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
、
監察人代表公司
、
外國公司
、
類推適用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裁判離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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