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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4 (20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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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裁判離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係採消極破綻主義,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立法意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裁判離婚
、
消極破綻主義
、
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有限公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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