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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停止條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將來債權附有停止條件者,於債權讓與契約成立時尚未存在,其停止條件是否成就並不確定,該債權讓與是否確定發生,既非債務人所得知悉,自應於停止條件成就,並讓與人或受讓人將條件成就之債權讓與另行通知債務人,始對之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又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此為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失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停止條件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對抗讓與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3 (2019: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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