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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醫療機構負有告知及說明義務,即包含診斷之病名、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可能之不良反應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各項檢查結果、檢查結果之涵意、是否需為追蹤檢查及後續之治療等。如病人於檢查報告產出前離院,醫療機構就檢查報告結果應進行追蹤,若檢查報告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病人回診治療。醫療機構未履行此告知義務,難謂無疏失之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告知及說明義務醫療疏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3 (2019: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停止條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推定租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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