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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3 (201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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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受僱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5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為保護交易之安全,如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而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僱用人固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僱用人自無須負賠償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受僱人
、
個人犯罪行為
、
執行職務
、
侵權行為
、
連帶損害賠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3 (2019: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社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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