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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社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既參考公司法第189條規定修正而來,基於相類情形應為相同處理原則,於法院受理撤銷總會決議之訴時,自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9條之1規定,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時,法院得駁回其請求,以兼顧大多數社員之權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社團程序或決議方法撤銷非屬重大無影響類推適用公司法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3 (2019: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受僱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5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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