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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發現」之時點,應解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發現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在客觀上足認其繼續擔任職務,將使公司、股東或證券交易市場受有重大損害,而不適任其職務,即足當之,不以該行為或事項發生於起訴時之當次任期為限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忠實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有公共設施——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0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言詞辯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1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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