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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2 (201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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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有公共設施——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0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只要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而致生損害於人民權益時,國家即應依該條規定負賠償責任。於因人力所無從抵抗之自然力等不可抗力因素介入,造成該設施未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作用或功能時,亦須客觀上國家無法及時予以修護或採取應變且必要之具體措施時,始得主張免責,非謂凡係因不可抗力造成公有公共設施欠缺,致生損害時,國家均不負賠償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公有公共設施
、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不可抗力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繼承回復請求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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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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