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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承回復請求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9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繼承回復請求權,係指正當繼承人請求確認其繼承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權利而言,此項請求權,應以與其繼承爭執資格之表見繼承人為對象,向之訴請回復,始有民法第1146條第2項時效之適用。又財產權因繼承而取得者,係基於法律之規定,繼承一經開始,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為繼承人所承受,而毋須為繼承之意思表示,故自命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之人,必須於繼承開始時即已有此事實之存在,方得謂之繼承權被侵害,若於繼承開後始發生此事實,則其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而非侵害繼承權,自無民法第1146條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繼承回復請求權表見繼承人繼承開始時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有公共設施——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0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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