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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2 (201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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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依同條第1項平均分配剩餘財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其立法意旨,固在使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雙方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惟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顯失公平
、
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買賣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9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繼承回復請求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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