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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2 (201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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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買賣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9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出賣人除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二者之規範目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均不同,各別存在,屬請求權競合,當事人得擇一行使。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買賣契約
、
物之瑕疵擔保
、
不完全給付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承攬契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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