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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承攬契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承攬人基於承攬契約,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亦宜從速為之。參酌原報酬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2年,承攬人請求增加給付,其性質與原報酬無異,其除斥期間應以2年為宜。又該項權利之行使,既以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則關於除斥期間之起算,自應以該權利完全成立時為始點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承攬契約情事變更除斥期間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買賣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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