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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言詞辯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1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受訴法院為充實言詞辯論內容,保障當事人程序權,防止發生突襲性裁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及第296條之1第1項規定,於調查證據前,運用訴訟指揮權,將未經或已經整理及協議簡化之「事實上爭點」、「法律上爭點」、「證據上爭點」暨其他「攻擊或防禦方法上爭點」,分別曉諭當事人,且將其中關於「證據上爭點」之曉諭,依具體案情狀況之需要,擴及於將法院對當事人聲明證據與待證事實關連所為「證據評價」之認識、判斷,作「適時或適度」之公開,再就訴訟關係及相關之各該爭點,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使兩造知悉事件之爭點及聲明證據與待證事實關連後,促使其為必要之聲明、陳述或提出證據,以進行證據之調查,並令當事人就該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始得謂為無瑕疵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言詞辯論闡明爭點整理突襲性裁判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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