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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1 (20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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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職業災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職業災害,固以該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而就業場所包括僱用勞工工作之場所、因勞工工作上必要設置之場所或其附屬建築等,且基於前述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立法宗旨,關於就業場所及執行職務之內涵,應適度從寬認定,凡勞工在工作期間內於雇主提供供所屬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發生傷害,均屬職業災害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職業災害
、
補償
、
就業場所
、
執行職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1 (2019: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遺產管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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