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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1 (20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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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倘第三人未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自不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至保險法第94條第2項「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既指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而言,第三人對保險人之賠償金給付請求權之時效,應自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時起算,不生對第三人權利保護不周問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
、
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
、
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
、
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1 (2019: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職業災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國際審判管轄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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