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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1 (20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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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遺產管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150條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是,且該條規定其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係指以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遺產管理
、
費用
、
遺產中支付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1 (2019: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抵押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職業災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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