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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1 (20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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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效買賣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再字第1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同時履行之抗辯,以雙方之給付均為可能為前提,倘買受人應返還之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給付,出賣人雖因契約自始無效,無從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惟仍應得基於同一法理,自買受人給付不能時起,免除返還價金之義務;又民法第182條第2項係以受領人有返還原來利益義務為基礎,在買賣契約無效時,買受人應返還之買賣標的物如遭查封,其性質上既屬一時不能返還(給付),出賣人於買賣標的物查封期間即免負返還所受領價金利益之義務,自亦無返還附加利息之義務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無效買賣契約
、
互負返還義務
、
類推適用
、
同時履行抗辯
、
不當得利
、
附加利息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1 (2019: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約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7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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