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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效買賣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再字第1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同時履行之抗辯,以雙方之給付均為可能為前提,倘買受人應返還之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給付,出賣人雖因契約自始無效,無從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惟仍應得基於同一法理,自買受人給付不能時起,免除返還價金之義務;又民法第182條第2項係以受領人有返還原來利益義務為基礎,在買賣契約無效時,買受人應返還之買賣標的物如遭查封,其性質上既屬一時不能返還(給付),出賣人於買賣標的物查封期間即免負返還所受領價金利益之義務,自亦無返還附加利息之義務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無效買賣契約互負返還義務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不當得利附加利息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1 (2019: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約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7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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