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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1 (20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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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約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7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應支付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至若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或終止契約,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消滅契約為目的,屬於保留解除權或終止權之代價,兩者性質迵異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違約金
、
保留解除權或終止權之代價
、
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
、
損害賠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1 (2019: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無效買賣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再字第1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推定租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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