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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1 (20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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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損害之發生乃侵權行為之要件,倘健康未受有損害,即無因此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不生請求權可得行使之問題,其請求權消滅時效自無從開始進行,此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所定10年時效亦然;公司股東倘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利用公司型態迴避法律上或契約上之義務,造成社會經濟失序或其他侵害債權人等顯不公平情形時,公司法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即有加以調整之必要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侵權行為
、
消滅時效
、
員工
、
健康權受侵害
、
舉證責任
、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
保護他人之法律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1 (2019: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名譽權受侵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無效買賣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再字第1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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