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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11 (2018: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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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工作未完成——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511條但書所稱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係針對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未完成工作部分所生之損害,並不包括工作已完成部分之報酬在內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工作未完成
、
定作人
、
隨時終止契約
、
損害賠償
、
範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11 (2018: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民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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