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11 (2018:11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當事人間若未訂立書面契約以保留證據,借名人得就客觀事實舉證,如由何人出資、何人管理使用收益等情形,以證明其與登記名義人間確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存在。倘登記名義人就登記為其所有之財產,任令他人管理使用收益,並由該他人持有財產證明文件等異於常態之事實,無法提出合理可信之說明,得推定雙方間有借名登記之合意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借名登記契約
、
證明
、
客觀事實
、
舉證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11 (2018: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工作未完成——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建築房屋逾越地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