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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當事人間若未訂立書面契約以保留證據,借名人得就客觀事實舉證,如由何人出資、何人管理使用收益等情形,以證明其與登記名義人間確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存在。倘登記名義人就登記為其所有之財產,任令他人管理使用收益,並由該他人持有財產證明文件等異於常態之事實,無法提出合理可信之說明,得推定雙方間有借名登記之合意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借名登記契約證明客觀事實舉證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11 (2018: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工作未完成——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建築房屋逾越地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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