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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10 (2018: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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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同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29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略謂: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云云。惟亦指明: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等語。準此,在有關機關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前,就有同性伴侶關係者能否收養對方之子女,顯然尚欠缺類推適用之基礎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同性
、
收養
、
他方子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10 (2018: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保證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共有土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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