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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證契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保證契約,約定保證人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所生一定債之關係範圍內之不特定債務為保證者,其保證之範圍,除訂約時已發生之債務外,尚包含將來發生之債務;倘未定有限額,就訂約時已發生之主債務部分,其數額及範圍已現實具體確定,固為該保證契約效力所及,但就將來發生之債務部分,除人事保證或有反對之特約外,因完全不能預先確定其數額,卻由保證人對之負無限度之保證責任,無異加重其責任,按其情形顯失公平,僅該部分約定無效,並非契約全歸無效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保證契約不特定債務顯失公平效力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10 (2018: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債權讓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同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2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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