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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有土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土地法第34條之1立法目的,在使優先購買權人知悉出賣條件,以利其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書面通知並無格式或名稱之限制,無論其係訴訟上或訴訟外為之,凡得以使優先購買權人知悉出賣之條件者即足,並包括提出出賣人與買受人間之買賣契約書,亦可認係書面之通知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共有土地出賣共有人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10 (2018: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同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29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公務員——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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