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消保法第五一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明文引進英美法中具有懲罰及嚇阻目的,且賠償金額超過被害人實際損害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該制度現已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手段,但亦帶給我國傳統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莫大的衝擊。由於我國對於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並未有完整的理論架構,致法院於實務適用上,對於某些爭議問題,亦是見解不一,故本文嘗試就該制度施行十年期間,以台北地方法院懲罰性賠償金判決為研究對象,就懲罰性賠償金適用範圍、僱用人代負責任與「損害額」計算之法律適用爭議問題予以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