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證券市場中的不法案件,往往將影響千萬投資人的權益,是一種非常典型的集團性紛爭,我國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通過以後,已就證券團體訴訟設有特別的程序規定;另外,去年民事訴訟法之修正,因應一般性集團紛爭之解決,擴大選定當事人制度的運用,亦可資為證券集體求償之用。目前證券投資人的團體訴訟主要係由依投保法設立的保護機構提起,以公益的財團法人進行集體求償訴訟,一方面集合了投資大衆的力量,另一方面則去除了美國集體訴訟濫行起訴的弊病,確實發生相當的成效。惟為期進一步發揮制度的功能,仍宜一、修法強化團體訴訟的制度,增加其程序的便捷性;二、適時採納美國集體訴訟既判力擴張之立法例,以求紛爭之一次解決;三、針對證券求償案件的特性,配合實體法的修正,如明定重大過失之民事賠償責任,並為因果關係之推定及損害之擬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