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事程序朝向當事人對等架構發展下,關於審判程序應如何進行,以及審判期日之決定皆屬重要事項,對被告而言,案件之早日解決,應屬迫切與期待之課題。甚且,被告即使最後被判無罪,在過程上可能亦需花費數年的光陰,毫無意義。相對地,無論對舉證之檢察官而言,或者對不應以書面審理之法院而言,共同之課題仍然在於期待案件的早日解決。為使審理集中化,刑訴法第二七三條遂做相對應之修正,惟實務過往多於準備程序中進行本案實質審理,無異剝奪被告防禦權。於此,本文將由學理分析,對於現行準備程序之問題點加以剖析與提出展望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