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警察機關為提昇優質服務品質,自二四年起交通事故處理改為「一案到底」。此政策對民衆而言實有正面意義,惟交通事故筆錄之製作在未確定被告前,不宜用警訊筆錄訊問,因該紀錄屬於事故當事人間各自陳述意見,宜用訪問記錄表訊問,且其所製作紀錄不屬於公文書。交通警察係基於客觀公正第三者處理事故,屬性定位為事故處理者,非為犯罪偵查者,其所得資料文書得為證據,但須限於本案有關聯性及目的性方有證據適格。對於警察機關提供「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確有商榷之處,交通警察非鑑定常設機關,不應對交通刑案下結論,提供該研判表似有涉及洩密罪及違反行政中立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