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權力分立原則係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組織法上的基本原則,除了「組織的權力分立」外,更重要的是「功能的權力制衡」之理論,此一理論認為,權力「分立」及「制衡」的基本法理,雖屬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權力組織及運作的基本價值,但只要國家設立各種機關,分別享有各種職權,各有其核心功能,且此些權力作用的核心功能,不會受到其他機關的干擾與逾越,尚保留著互相制衡的功能,即屬符合憲法權力分立之本旨。在「功能的權力制衡」之理論下,權力分立與制衡本身不是要消滅權力的作用,只是要使權力受到拘束,使其不致濫用,並藉此發揮權力應有的功能。國家權力本質就是「義務」,其最大的功能,簡言之,便是保護人民基本權之實現,造福人群,促進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