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網路交易契約類型複雜,其主要特徵為:一、締約當事人並未於同時同地締結契約;二、在網路上完成要約及承諾;三、契約內容透過網路來呈現;四、特別方式之意思表示;五、交易客體的多樣性;六、大部分交易無法事先檢視交易客體;七、可分實體物流配送及非實體傳輸二種履行途徑。為保護線上消費者的權益,二三年一月消保會公布新修正消保法中,將網際網路與其他方式同列為郵購買賣主要媒介之一,也連帶使經營網路商業的企業經營者必須受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的拘束。然新修規定卻使部分特殊交易客體,特別是數位化商品與服務,面臨爭議。本文除從客體性質及契約目的為分析,並針對實務之適用提出建議。" |